辽宁省住建厅
辽住建〔2018〕65号
各市建委(局):
按照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辽委发〔2016〕2号)要求,强力推进省政府“重实干、强执行、抓落实”专项行动,全面拆除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,重点实施县(市)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工作,现下达全省2018年拆除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项目计划,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明确工作目标
全面排查建成区燃煤供暖锅炉,统筹制定拆除计划。到2018年底,全省共拆除建成区燃煤供暖小锅炉216台(详见附件1)。
二、强化推进措施
1、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。
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,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,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,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,要层层传导压力,任务分解到岗位,责任落实到人。
2、编制规划,合理推进。
各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,研究制定老旧管网改造规划,并由同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供热工程要符合规划要求,在集中供热管网暂不能达到地区,且无可联网的热源时优先考虑实施“煤改电”、“煤改气”等清洁供暖方式。
3、落实热源,确保供暖。
各地要鼓励建设大型热源厂和鼓励单纯发电企业进行供热改造,逐步从主力电厂向主力热源厂转变。强力推进分散小热源整合拆除、小锅炉供热面积兼并工作,拆除热网覆盖区域内除调峰锅炉房外的其他锅炉。严禁在未落实热源情况下拆除供热小锅炉。
4、列入绩效,实施考核。
为有效推进全省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拆除工作,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重要考核内容。
5、建立月报,按月调度。
为及时掌握各市拆除工作进展情况,省厅将定期督导,并实施月报制度。各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《全省建成区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进度月报表》(详见附件3)报省住建厅公用事业处。
联系人:孙宁 024-23448698 高晗 024-23448622
传 真:024-23448650 邮 箱:gysyc23448622@163.com
附件: 1.全省拆除建成区燃煤供暖小锅炉计划汇总表
2.全省拆除建成区燃煤供暖小锅炉计划明细表
3.全省建成区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进度月报表
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8年3月31日